公 告 日:
1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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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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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刑事簡易程序之典範移轉: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
  監察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函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之規定,並檢附調查意見指出,簡易程序之適用範圍及發動條件過寬,且侵害被告之訴訟權益及審級利益,而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之保障。為回應監察院對簡易程序之調查意見,並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避免適用上之爭議,司法院於108年2月15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6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簡易程序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關於本次會議第一個議題「現行刑事簡易程序之保障是否不足?若有不足,如何修法來因應?」與會委員多認現行簡易程序確有保障不足之處,然就修法幅度尚有不同意見。有委員認為應連同緩起訴、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等其他制度作全盤修正;惟另有委員認為以目前狀況為基礎,就侵害權益之部分予以微調即可。關於第二個議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否宜作修正?」法務部代表建議此部分要件維持現狀,僅須給予被告事後保障;惟另有委員主張,於被告自白犯罪,且同意採簡易程序之情形下,檢察官始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關於第三個議題「法院將通常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之要件,是否宜作修正?」有委員認為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且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採簡易程序者,法院始得為該程序轉換;惟另有委員表示,此部分毋庸得檢察官之同意。
  關於第四個議題「我國宜否採行被告於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後之法定期間內,得聲明異議或聲請正式審判之機制?」監察院之調查意見建議司法院仿德、日立法例,規定被告於該期間內聲明異議或聲請正式審判時,法院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此建議引發正反不同意見之熱烈討論。法務部代表贊同參考德、日立法例,給予被告事後保障,惟有與會學者主張各國情形不同,不應比照此等外國立法模式;亦有委員認為,可就「事前同意」與「事後保障」兩種方式擇一規範。關於第五個議題「刑事簡易程序是否應作其他修正?」有委員表示,現行條文僅限制科刑範圍,惟就法定刑等案件範圍,亦應有所限縮;另有委員建議,簡易程序發動與否,應考量被害人之立場。
  本次會議即在熱絡之氣氛中劃下句點,主席歸納各方見解並裁示:(一)於研擬草案時,(1)應儘量讓被告有事前或事後同意權之程序保障;(2)如將通常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應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3)應考慮被害人之立場,讓其有和解機會,以全面解決紛爭,亦可考量合理放寬辦案期限等行政管考;(4)應考慮簡易判決處刑是否以法定刑為要件,而排除重大案件;(二)至於簡易判決處刑與其他周邊制度之調節,因較多元、複雜,未來再作評估。最後主席請刑事廳草擬修正條文,並訂於108年3月8日召開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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