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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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酉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催468公示催告裁定

107年度司催468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東區東安路83號
法定代理人 許順雄  住臺南市東區東安路83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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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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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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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6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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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7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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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東區東安路83號
法定代理人 許順雄  住臺南市東區東安路83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欄中關於發行公司「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發行公司「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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