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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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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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施玫君  
送達代收人 施智安
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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