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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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地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泓鑫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  住
                                                                        
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
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票面金額「17,008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10,70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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