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2.18
|
發布單位: |
臺中地院非訟中心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泓鑫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 住
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
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票面金額「17,008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10,70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