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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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度台上字第2853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與陳肇敏等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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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度台上字第2853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與陳肇敏等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壹、案情摘要:
一、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下稱北部軍事法院)依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請求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已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天賀、李欣蓉)各給付新台幣(下同)1474萬0714元。
二、第一審判決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依序給付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李天賀、李欣蓉於繼承李植仁所得遺產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289萬8125元;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三、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提起第二審上訴;北部軍事法院對曹嘉生、何祖耀提起附帶上訴。第二審判決分別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
四、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及北部軍事法院(對曹嘉生、何祖耀)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
貳、第二審認定之事實:
原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下稱空作部)所屬之營區福利站,於民國85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許,發現謝姓女童遭強姦殺死,經當時該部司令陳肇敏召集包括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憲兵指揮部等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由軍法室統合各單位進行偵查。因命案陷於膠著,急於偵破,軍法室主任曹嘉生指示該部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以江國慶隱瞞事實、誤導偵辦方向為由,於85年10月2日簽辦議處施以禁閉處分,江國慶旋即於同日晚上遭執行緊閉處分。同日下午陳肇敏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時,裁示由不具軍法警察身分之反情報隊員進行調查。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擬具訪談計畫,經陳肇敏核示批准,並表明「若有需要,訪談時間可酌予延長」,曹嘉生在上揭專案小組會議,陳肇敏為上開表示及陳肇敏批准柯仲慶所擬之訪談計畫時,均未表示反對意見。江國慶即於85年10月3日晚上10時許開始,遭受反情報隊組員鄧震環、李植仁及何祖耀徹夜以威嚇、疲勞等不正方式取供,柯仲慶以無線電全程監控訪談。江國慶於翌日凌晨5時許坦承犯行,並書立自白書。黃瑞鵬即以該自白書、扣案之衛生紙、兇刀、長褲、現場模擬錄影帶及現場勘驗照片,對江國慶起訴,江國慶經空作部判決死刑,再經國防部於86年7月21日覆判核准死刑確定,並於86年8月13日執行死刑完畢。嗣後北部軍事法院准予再審,於100年9月10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江國慶之母親王彩蓮基於其法定繼承人地位,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補償,於100年11月29日受領新台幣(下同)1億0318萬5000元完竣。北部軍事法院於101年4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請求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黃瑞鵬各給付補償金1474萬0714元。
參、本件符合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所定對公務員求償之理由:
一、陳肇敏、曹嘉生均屬修正前軍事審判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柯仲慶、何祖耀係軍隊保防官,其權限僅限防諜情報案件之調查,對江國慶執行訊問之職務,雖已逾越法定權限,然所執行訊問之職務外觀,核屬修正前軍事審判法第64條規定軍法警察執行偵查犯罪之範疇,其二人應認屬依刑事補償法所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陳肇敏明知反情報隊人員不能偵查犯罪,所擬之訪談計畫已涉及不正取供,竟予以核准;曹嘉生除違法指示黃瑞鵬簽辦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並未曾於陳肇敏上開行為時,表示反對意見,屬有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柯仲慶、何祖耀直接為不正方式之訊問,而取得江國慶非任意性之自白,其二人執行該職務,自屬故意且不法。
二、江國慶遭判處死刑之證據,除自白書外,其餘之長褲、衛生紙、兇刀均不足為犯罪之證據,其遭判處罪刑,顯係肇因於該非任意性之自白,堪認係因陳肇敏等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生補償事件。
三、冤獄賠償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後始將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納入該法之適用範圍,100年9月1日冤獄賠償法更名修正為「刑事補償法」。江國慶於100年9月10日受無罪判決確定,北部軍事法院於同年10月26日做成補償決定,王彩蓮於同年11月29日受領補償,北部軍事法院於101年4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罹於時效可言。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斟酌以上各人之情節,認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依序負擔系爭補償事件1/3、1/12、1/4、1/12責任。因北部軍事法院就陳肇敏及柯仲慶部分各僅請求1474萬0714元,故其應給付之金額依序為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
肆、陳肇敏等上訴爭執其非刑事補償法所規定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其所為係於85年間,北部軍事法院對其求償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經過空作部判決,國防部覆判,均以軍事檢察官所呈全部證物,認定為江國慶所為,是自白與江國慶判處死刑無因果關係云云,均非可採。
伍、北部軍事法院求償金額及原第一、二審判決情形,詳如附表。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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