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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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

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宣股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訴字第285號被告吳家輝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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