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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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 |
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宣股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輝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訴字第285號被告吳家輝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