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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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資訊及通訊投標電子看板啟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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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資訊及通訊投標電子看板啟用新聞稿

一、關於不動產之拍賣,主要係由投標人自由競爭出價,以出價最高之人為得標人。為提高拍賣時效及確保應買者之機會均等,故應將拍賣之事實及內容公告,使投標人得事先知悉參與投標。又拍賣公告,依法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傳統的公告方式均採用紙本,然因公告事項多,加上一般係以定拍時間先後公告之,導致一般民眾閱覽拍賣公告資訊上較不方便。本院基於環保觀念無紙化、資訊透明化、即時化、效率化遂設想以民眾立場,方便民眾即時瞭解相關資訊,使投標室與電子公佈欄同步呈現之顯示方式,設計出依據拍賣期日,將主要的拍賣公告事項以電子公佈欄之方式呈現,便利民眾第一時間掌握重要訊息,同時透過投標室的即時訊息與本院外網連線,在電子公佈欄及外網可以瞭解當天不動產拍賣之結果為何,究竟係以多少價格拍定,或者是無人應買而流標抑或由債權人承受等,以達拍賣資訊之公正、公開、透明。

二、目前本院設置之電子看板部分共計6面,前三面係不動產拍賣公告,主要揭示訊息包括「案號、拍賣日期、拍賣總底價、點交、股別、拍別、備註」,第四面為動產拍賣公告,主要揭示訊息包括「案號、拍賣日期、股別、拍別、動產名稱、數量」。第五面為停拍公告;最後一面則為通訊投標公告欄位有「案號、拍賣日期、拍賣總底價、點交、股別、拍別。」。所公告者係為一般民眾最關切的主要訊息,至於依據強制執行法其他應公告之事項部分,得使用本院建置的查詢機系統查詢,抑或再透過司法院公告系統加以查詢。

三、通訊投標制度之啟用:通訊投標乃提供更為便民的投標管道,全省各地民眾均可參與,毋庸舟車勞頓於指定時間到院參與投標,無形中提昇拍定率,增加債權人受償機率,從而提昇法院的服務品質、效率以及人民對法院的信任,故本院執行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5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點、第47點、第48點規定訂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訊投標要點」。依據此一要點,目前本院關於通訊投標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開標時間:為方便民眾參與通訊投標意願,及強化時間之記憶性,有使通訊投標日期予以固定化之必要,本院自107年11月起每月第二週之週三上午10時固定為通訊投標之開標時間(原未採固定時間)。
(二)通訊投標案件來源:每月輪流由2位事務官各提供一定件數不動產拍賣案件採通訊投標,且各該案件後續拍次均採通訊投標,至各該案件拍定或拍賣程序終結為止。
(三)拍賣公告之閱覽:揭示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站、本院訴訟輔導科。
(四)民眾如何參與通訊投標: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金妥為密封,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以雙掛號信函寄達執行法院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即可(均詳拍賣公告所載)。
(五)成果說明:本院執行處丁股於107.11.07即以通訊投標方式將不動產予以拍定事件。提供該件資訊如下:
 1.案號:106司執助字第4458號,股別:丁股
 2.拍賣次數:第3次拍賣
 3.拍定標的: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73號12樓 (46坪)
 4.保證金:新台幣3,400,000元
 5.拍賣底價:新台幣16,970,000元
 6.拍定金額:新台幣17,818,002元
 7.投標人數:共3人投標,最高標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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