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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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孫延年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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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孫延年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孫延年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判決。孫延年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年2月14日以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文:原判決撤銷。
孫延年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伍年。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孫延年為孫○鶴之子,與孫○鶴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直系血親關係。緣孫○鶴於民國106年3月19日17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孫延年外出赴宴,兩人在途中發生口角並相互推扯,孫延年氣憤難平,要求孫○鶴停車,孫○鶴下車自行徒步離去,由孫延年接手駕駛上開車輛。詎孫延年明知駕駛汽車自後方衝撞人體,將導致行人死亡之結果,然因自93年間起即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因拒絕服藥且未規律就醫治療,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降低,於迴轉駛至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207號前時,見孫○鶴獨自行走於路旁,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即向右偏離車道,駛至孫○鶴後方,以左前車頭猛力撞擊孫○鶴,孫○鶴因遭撞擊而彈起,掉落引擎蓋上,並由右前車頭處墜落地上,送醫後因顱腦損傷、第一頸椎脫臼、腦幹橫斷撕裂及中樞神經性休克,雖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孫延年有本件駕駛汽車追撞殺害父親之犯行,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認孫延年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精神障礙之人,於行為時因上開精神障礙,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皆顯著減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在理由內詳加說明。及就孫延年各項辯解,如何不足採信,論駁甚詳。孫延年上訴意旨,或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或對原判決理由已經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居財
                       法官 蘇振堂
                       法官 謝靜恆
                       法官 鄭水銓
                       法官 楊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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