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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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辦理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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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辦理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新聞稿

據媒體報導指稱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債務人億大公司與債權人外商渣打銀行間之大樓拍賣案件時,有賤售債務人大樓及發出未來公文之情事,實與事實不合,茲澄清如下:
一、針對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部分:
  本案債務人億大公司等前於106年9月27日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當時本院民事執行處即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停止執行。嗣經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6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抗字第316號、最高法院於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67號民事裁定認定債務人聲請迴避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惟債務人又於108年1月15日再次聲請本件司法事務官迴避,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號受理在案,經調閱上開聲請迴避卷宗核對,聲請理由與前次相同,即於108年1月23日行文處分通知當事人,認債務人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聲請迴避,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認定本件執行程序不停止;並對債務人所為不服上開處分之異議,於108年2月1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暨聲請。是故,雖然債務人於聲請駁回確定後仍以相同理由再次聲請本件司法事務官迴避,但並非一經債務人重新聲請迴避,即應依法停止執行程序,否則將導致執行程序永遠無法進行,進而損害債權人透過執行程序實現債權之合法權益。
二、針對第二次拍賣底價以85億元打八折,減少17億元之多,賤售債務人
  大樓部分:
  蓋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而本案於108年1月17日進行第1次拍賣,底價為85億40萬元,因無人應買,本院續定第2次拍賣期日,底價定為68億32萬元,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亦與其他多數拍賣案件減價幅度相同,並無特別處理,亦無所謂賤售債務人大樓之情。
三、針對「未來公文」部分:
  至於該報導引用本院司法事務官撰擬之進行單照片,指稱該公文之發文日期為「108年1月16日」,但公文內之「說明二」卻載明兼覆貴公司「108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同年1月18日」民事陳報二狀等字句,係屬「未來公文」等情,亦顯有誤會。蓋因前揭進行單下方所載之日期(即「108年1月16日」),乃本院司法事務官開始製作該份進行單時電腦自動引用之日期,而事務官於製作該文稿期間曾於108年1月21日調閱108年度聲字第12號卷宗以核對債務人聲請迴避理由,之後方於108年1月22日完成文稿之製作,此從該份進行單左上側蓋有「108年1月22日」之戳章日期即可得悉,嗣後,本院乃於108年1月23日正式發文將上開意旨通知當事人。是以,上開報導未經查證,即誤認本院之發文日期為「108年1月16
日」,並指摘為「未來公文」乙情,顯非屬實,且易對司法信譽產生不良影響,特此澄清並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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