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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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2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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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2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送達代收人 童威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至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
  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八個月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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