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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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少年家事科 |
標 題: |
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家康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
項
至第 5 項、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
第 1 項、第 3 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
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遺產管理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
民之家(住址:彰化縣田中鎮碧峰里中南路2段421號)。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張銀銘(身分證統一編號:L10****314
號)、107年8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彰化縣田中
鎮0路0段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張銀銘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且自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大陸地區無人表示繼承
者,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四、被繼承人張銀銘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六、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銀銘之遺產負擔。
七、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范鳳月
股別:康
函稿代碼:F061-93 (鳳月)-退輔會任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等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