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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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
標 題: |
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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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翁昭源 住屏東縣新園鄉港墘村港墘路48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