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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2.1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君103審易1008字第1081000092號
本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台幣3,000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師刑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具保人梁秀月因旨揭案件,以新台幣3,000元為被告
林志賢具保,後因梁秀月業於103年8月18日死亡,改
由其法定繼承人鄭志良為應受發還人。該保證金經通
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鄭志良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