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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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99年度聲羈字第87號聲請羈押被告林榮泉、林君甫貪污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99年度聲羈字第87號聲請羈押被告林榮泉、林君甫貪污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林榮泉、林君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羈押被告二人,經法官訊問後,以:
一、被告林榮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嫌疑重大,且因有共犯未到案(基於偵查不公開未指明共犯姓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林君甫公務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留學國外,有相當之資力,在國外有生活之能力,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本院認為無羈押之必要,以新台幣1百萬元具保,並於偵查終結前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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