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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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
標 題: |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更正裁定 |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更正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藍秋娥(即蔡俊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之股票號碼「8110-87-ND-0094383
-0」之記載,應更正為「8110-87-ND-009438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