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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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更正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更正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藍秋娥(即蔡俊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之股票號碼「8110-87-ND-0094383
-0」之記載,應更正為「8110-87-ND-009438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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