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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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審理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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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蔡明祥殺人案件,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判。判決摘要如下:
壹、主文:
  蔡明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扣案水果刀1把沒收。
貳、犯罪事實摘要:
  汪姓被害人為計程車司機,對時常搭乘他計程車的蔡姓女子產生好感,約從民國104年11月開始追求蔡姓女子,但蔡姓女子並不領情,甚至不願見面或接聽汪姓被害人電話,汪姓被害人竟失理智,對蔡姓女子及同住的父親即被告蔡明祥持續騷擾、恐嚇,或係不斷撥打蔡姓女子電話並傳送恐嚇、辱罵內容之簡訊,或頻繁駕駛計程車至蔡明祥及蔡姓女子住處附近徘徊、守候,或於清晨時間敲打蔡明祥住處大門要求提供蔡姓女子的聯絡方式,或投遞不具真實寄件人姓名之紙條或信件,雖當地里長已多次介入勸阻、協調,但都沒有獲得汪姓被害人善意回應,讓蔡明祥飽受折磨,毫無安寧可言,蔡姓女子的精神疾病也因此加重,蔡明祥為此承受很大的壓力,對汪姓被害人漸生恨意。106年3月30日清晨,汪姓被害人又到蔡明祥住處附近之巷口停留,與蔡明祥發生激烈口角爭執,汪姓被害人並對蔡明祥恫嚇說如果蔡姓女子亂交男朋友就要讓她死,更嗆說如果不是看蔡明祥年紀大,也要找人處理蔡明祥等語,讓蔡明祥積累多時的怨恨情緒爆發,怒不可抑,基於殺人的犯意,返家取出水果刀1把,從計程車車窗外朝駕駛座內汪姓被害人的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猛刺至少3刀,並與汪姓被害人發生拉扯,致汪姓被害人身中8 處銳器傷(含4 處穿刺傷及4 處切割傷),其中腹部1 處穿刺傷刺入腹腔,刺破腸繫膜,造成輕微腹腔內出血、腸繫膜外露;其中胸部2 處穿刺傷,各刺入心臟及主動脈根部、左肺,造成大量血胸、氣胸,附近鄰居聽到聲響後上前查看,看到蔡明祥持刀站在計程車旁,而車內汪姓被害人已無意識,立刻通報119專線,但救護人員趕到現場時,汪姓被害人已無呼吸、心跳,經送往民生醫院救治,仍因低血容休克及心肺功能衰竭,於當日上午8時8分經醫師宣告急救無效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認定蔡明祥犯殺人罪之理由
  蔡明祥於本院審理時雖不否認持水果刀與汪姓被害人發生衝突,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他沒有要殺害汪姓被害人的意思,拿刀伸進車內揮舞只是要嚇嚇汪姓被害人,至於汪姓被害人如何中刀,他已經沒有印象了等語。然本院依卷內證據,發現蔡明祥確因汪姓被害人持續騷擾、恐嚇行為而不堪其擾,對汪姓被害人具有極大怨恨,這點蔡明祥也不否認,甚至最早到場的警員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到場後發現蔡明祥對車內汪姓被害人還是很生氣,跟我們說那個垃圾在裡面等語,再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之解剖、鑑定報告,可見汪姓被害人胸部2處致命性穿刺傷的傷口都很小,各為2.2公分、2.7公分,甚至比扣案水果刀刀刃最寬處3公分還短,卻已刺穿肺臟、心臟,而腹部1處穿刺傷,也是這種傷口小但深及體內臟器的刀傷形態,對比扣案水果刀細長外型(刀刃前端成尖銳狀,刀刃長16公分、最寬處3公分),可見上開3處傷勢若非蔡明祥持刀刻意朝汪姓被害人之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猛力刺擊至少3次,否則不可能造成。故綜合卷內證據,應認蔡明祥係出於殺人犯意,持刀朝汪姓被害人胸部、腹部要害部位猛力刺擊至少3次,導致汪姓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認蔡明祥係犯殺人罪。
二、本院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之主要理由:
  經本院調查報案紀錄並勘驗報案錄音檔案,另傳訊相關證人到庭作證,認蔡明祥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要件,但考量蔡明祥案發前之品行素行尚佳,與鄰里相處亦屬融洽,並無借端惹事生非之紀錄,身為單親爸爸,對家庭照顧更克盡其責,獨自撫養3名子女長大,並非慣用暴力及喜好逞兇鬥狠之人,本次犯案,實因不堪汪姓被害人長期騷擾、恐嚇行為,且於自身健康不佳之情形下,還需分心掛念女兒安危及身心狀況,所積累之沈重壓力已不堪負荷,終因案發前再次遭到汪姓被害人恫嚇而怒不可抑,臨時起意殺害汪姓被害人,其衝動行事固有可議,然究與一般謀財躲債、猜忌妒恨而殺人之動機有別,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依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最低法定本刑10年有期徒刑論認,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故本件刑度最低可判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準此,本院綜合斟酌被告犯案動機、犯案時所受刺激、行兇之手段、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及汪姓被害人為其家庭收入主要來源,死後留有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經濟上頓失依靠,生活處境艱困之犯罪所生損害情形,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否認殺人犯行,但當庭向汪姓被害人母親表達歉究之意,且雙方至今未達成和解,但蔡明祥已先交付新臺幣200萬元給被害人母親作為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可見蔡明祥已展現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之犯後態度,再考量汪姓被害人母親到庭陳述其對蔡明祥刑度沒有想法,重點是要往未來看,畢竟判蔡明祥死刑也不能讓汪姓被害人復生等語之意見,量處蔡明祥有期徒刑6年6月。
肆、本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毛妍懿、陪席法官林柏壽、受命法官宋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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