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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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乙股
標  題: 107年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公告

107年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岡山區碧紅街153號
法定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住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218號11樓之4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1-8~99ND0000297-2  │297 │297000│
├──┼──────────┼───────────────┼──┼───┤
│0002│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501-0~99ND0000700-8  │200 │200000│
├──┼──────────┼───────────────┼──┼───┤
│0003│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1301-8~99ND0001420-6  │120 │120000│
├──┼──────────┼───────────────┼──┼───┤
│0004│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1-6         │1  │100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岡山區碧紅街153號
法定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住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218號11樓之4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
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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