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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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訴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張聖照之民事裁定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張聖照之民事裁定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張聖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司一107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張聖照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廖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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