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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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68號陳昭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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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68號陳昭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陳昭忠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將陳昭忠部分撤銷。改判諭知陳昭忠無罪。
參、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陳昭忠係民國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之屏東縣第13選區縣議員候選人,於103年11月22日中午,在該縣春日鄉競選總部辦公室內,將新臺幣(下同)7,000元交給李娟,再由李娟轉交樁腳伍琇玲,約其投票給被告,同時囑另以每票1,000元之價額向其他有選舉權人買票,經伍誘玲允諾收受4,000元。並將另外之2,000元交付表妹葛秋琴,請葛秋琴將其中1,000元轉交葛秋琴之配偶,葛秋琴允諾收受;另將1,000元交付表弟葛秋榮,均約定票投被告(李娟、伍琇玲、葛秋琴、葛秋榮均經判刑確定)。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認定伍琇玲到被告競選總部索賄,李娟交付7,000元時,被告不在競選總部。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李娟共謀交付賄款。伍琇玲證稱係被告交付7,000元予李娟後轉交等語,屬片面之詞,無補強證據。因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檢察官徒為事實上之爭執,對原審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智勝
                  法官洪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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