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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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被告高士晉等被訴違反組織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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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被告高士晉等被訴違反組織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被告高士晉等被訴違反組織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月23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主刑部分:
1.高士晉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壹佰陸拾陸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2.陳竟凱犯如附表乙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乙「宣告刑」欄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3.莊孟穎犯如附表丙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丙「宣告刑」欄編號1至2所示之刑。
4.林以禮犯如附表丁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丁「宣告刑」欄編號1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5.柯譯証犯如附表戊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戊「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6.胡哲源犯如附表己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己「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7.黃則惟犯如附表庚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庚「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8.陳志平犯如附表辛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辛「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9.陳俊諺犯如附表壬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貳佰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壬「宣告刑」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沒收部分:
1.高士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陳竟凱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林以禮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柯譯証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陸佰零伍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胡哲源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陸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玖萬參佰玖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黃則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陳志平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佰零伍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陳俊諺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肆萬貳仟陸佰零伍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犯罪事實摘要:
甲、詐欺王祥祺、張紊o部分:詳如判決事實所載。
乙、成立築夢關懷協會詐欺部分:
一、林以禮、胡哲源、柯譯証、陳志平、陳俊諺、胡則惟與高士晉等7人因見同夥經常遭被害人提告,有些同夥甚至遭起訴並判刑,因此共謀利用合法之公益勸募方式,掩護詐欺之犯行,大幅降低遭受刑事追訴之風險。其犯罪手法如下:
(一)林以禮、胡哲源、柯譯証、陳俊諺、陳志平、黃則惟與高士晉等7人(以下簡稱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均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實施詐欺取財及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假藉公益之名,於106年7月14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中華民國築夢關懷生命協會」(下稱築夢關懷協會),並以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86號3樓為會址。嗣經內政部以106年7月25日准予立案。其後,再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辦理「築夢物資補給站─物資集中援助偏鄉清寒弱勢家庭」勸募活動,經該部許可自106年9月3日至107年9月2日止辦理上開勸募活動,預定募得款項為300萬元,以此方式取得合法募款之途徑。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旋即在臉書設立粉絲專頁,對不特定之公眾散布,使社會上不特定之多數人誤以為築夢關懷協會係公益社團,以此方式利用網際網路遂行下述之詐欺犯行。
(二)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於經衛福部核准為上開勸募活動後,遂自106年9月3日起,推由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俊諺、陳志平、高士晉等6人,負責帶領先前因曾一同向路人販賣愛心筆,而認識之工讀生,持募款箱及衛福部許可文書,在臺北市人潮聚集處,向不特定之路人告以:其等係經衛福部核可之公益團體,從事公益募款,請捐款做公益,並以衛福部之許可函文、臉書上之粉絲專頁等為憑據,致不特定之路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零錢之小額款項(其間偶有少數捐款百元以上紙鈔)。林以禮則負責內勤工作,主要任務為利用1111人力銀行,以時薪140元對外公開招募工讀生,並負責聯絡應徵之工讀生並面試工讀生。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即以此分工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募款期間,為測試可否將募款區域擴及高雄地區,另由胡哲源於107年1月上旬,帶領南下高雄,在高雄火車站、高雄市左營區新光三越彩虹市集及漢神巨蛋附近募款約1星期。其後,再由黃則惟、高士晉帶領,於107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8日,在高雄火車站、高雄市左營區新光三越彩虹市集、新崛江及臺南火車站等地募款。
(三)其後,因應徵之工讀生漸多,林佑駿、江宜爵、林芝娣(由本院另行審結)先後升任為帶班組長。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俊諺、陳志平、高士晉等人,則均轉為內勤工作,與林以禮相互支援應徵、面試工讀生、記帳、開立收據等工作。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每日9時以前(每週一週二公休除外),在上開會址,共同決定當日帶班組長應帶領之工讀生及募款地點,並對工讀生精神講話,鼓勵工讀生募得更多捐款。隨後,於每日9時許,由林佑駿、江宜爵、林芝娣等帶班組長負責帶領不知情之工讀生至排定之募款地點,以同上方式募款,致路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零錢之小額款項。帶班組長則在旁督導,以防工讀生偷懶,並要求工讀生每2小時,脫下募款背心,至隱密處清點募款所得後交付帶班組長,帶班組長再立即回報予胡哲源、高士晉等人。每日17時許募款結束後,帶班組長在將該組全日募款所得帶回上開會址,會同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清點結算,再由林以禮等人隨時將零錢兌換為千元紙鈔。因僅有少數捐款民眾要求開立收據,故其餘未開立收據之募款所得,僅少部分金額於每月開立1張收據,並分批存入以築夢關懷協會名義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其餘款項於支付雜支、工讀生及帶班組長薪水、獎金後,餘款由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均分。
(四)嗣於107年4、5月間,上開犯罪組織將詐騙地區擴展至臺中市,由陳俊諺、陳志平帶領南下臺中,承租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3樓,作為臺中分會會址。陳俊諺、陳志平以相同手法,對外招募工讀生。陳志平另外找來先前相識之劉宜昇,與楊ぉ鶠B賴雨彤(亦由本院另行審結)一起擔任帶班組長之工作,負責帶領不知情之工讀生持募款箱,在臺中市人潮聚集處,以同上方式募款,致不特定之路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捐零錢之小額款項帶班組長之任務與臺北總會相同。募得之款項,由陳俊諺負責記帳、支付臺中分會辦公室租金之雜支,另由陳志平負責發放薪水,並保管賸餘款項,每月與林以禮及胡哲源等人對帳後,將賸餘款項及開立之收據交付林以禮帶回臺北,結算後再均分賸餘款項,惟因高士晉於107年4月26日因案遭羈押,故林以禮等主要成員自同年4月起,即逕將賸餘款項予以均分,而未再分配予高士晉(各月募款日數、金額、開立收據金額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犯罪所得分別詳附表一、二、四)。
丙、成立毛小孩關懷協會詐欺部分
陳竟凱原本即與高士晉等人共犯詐欺罪而認識高士晉及林以禮等人。陳竟凱見林以禮等人利用成立協會,以合法公益募款掩護詐欺犯行之手法,可從中牟取可觀之不法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實施詐欺取財之犯意,仿效築夢關懷協會募款詐欺之模式,成立「社團法人關懷毛小孩保護動物協會」(下稱毛小孩關懷協會),由陳竟凱擔任理事長,並以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58號11樓為會址。嗣經內政部准予立案,並向衛福部申請辦理「辦理關愛毛小孩巡迴宣講活動」勸募活動,經衛福部許可該協會自107年7月4日開始公開募款。陳竟凱隨即在臉書設立毛小孩關懷協會粉絲專頁對公眾散布,使社會大眾誤以為毛小孩關懷協會係公益社團,以此方式利用網際網路,遂行下述之詐欺犯行。陳竟凱另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徵人啟事,以時薪150元應徵工讀生後,並親自帶領不知情之工讀生令其等持募款箱及衛福部許可文書,在臺中火車站周邊等人潮聚集處,以同上之詐術向不特定之路人請求捐款,致不特定之路人陷於錯誤,而隨手交付小額零錢,陳竟凱再隨時將零錢兌換為千元紙鈔。陳竟凱於該協會成立之初,不熟悉運作模式,多次向林以禮討教如何徵工讀生及募款,林以禮因築夢關懷協會募款許可即將於107年9月2日截止,為取得新獲利來源,即基於幫助加重詐欺之犯意,以電話教導陳竟凱如何利用募款詐取更多款項之秘訣。陳竟凱自107年7月4日起至7月31日止(每週一週二公休未募款),共計募款20日,詐得共61萬7,591元。
壹、理由摘要:
一、本案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發起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有證人及相關書面證據可證。
二、所犯罪名:
被告高士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莊孟穎(僅犯罪事實甲部分,參見判決)
被告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志平、陳俊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罪。          被告林以禮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加重詐欺罪。
被告陳竟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甲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三、詐欺罪數部分之說明:
  實務上關於詐欺取財犯罪次數之認定上,固係以被害人之人數、被害次數及間距等,為其依據。惟本案逐夢關懷協會之詐騙對象係以不特定之路人為之,被害人之人數、次數均無從特定,然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被告陳竟凱均已自承每日均有募到款,且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而在無其他證據足以具體認定每日之被害人人數、次數之情形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認定每日均至少加重詐欺既遂一次,即以一日論以一罪。是故,就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就犯罪事實乙、一部分、被告陳竟凱就犯罪事實乙、二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數部分,即應分別為:
1.被告林以禮、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俊諺、陳志平等6人,自106年9月3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扣除每週一、二公休未募款及農曆年放假外,共計募款232日,故其等罪數為232罪。
2.被告高士晉於107年4月26日被羈押,故其募款日期係自106年9月3日至107年4月25日止,扣除每週一、二公休未募款及農曆年放假外,共計募款163日,故其罪數為163罪。
3.被告陳竟凱募款時間係自107年7月4日至107年7月31日,扣除每週一、二公休未募款外,共計募款20日,故其罪數為20罪。
四、量刑及定執行刑:
爰審酌現今社會上詐欺風氣盛行,國內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無辜民眾遭詐騙之事時有所聞,不僅使受害者受有財產法益上之重大損害,對於社會上勤勉誠實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更有不良之影響。被告林以禮、胡哲源、柯譯証、陳志平、陳俊諺、黃則惟、高士晉、莊孟穎、陳竟凱等人均正值青壯,本當尋求正當工作以謀生計,卻無視國家取締詐欺犯行之決心,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不勞而獲,竟分別為本案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更進而共同發起本案具有相當規模之詐欺犯罪組織,以有組織、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以公益勸募為其掩護;被告陳竟凱則單獨以公益勸募活動為其掩護,均利用我國社會一般大眾對弱勢族群之愛心,對不特定之路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以為滿足彼等不法所有意圖,破壞、干擾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且有損我國國際形象,助長詐騙歪風盛行,因此所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及主觀惡性,均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各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除減省司法資源,亦可徵其悔悟之心,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又參以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在本案犯罪組織之地位均大致相同之行為分工角色、本案各次詐欺既遂之金額及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等法益侵害程度,兼衡被告各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甲至壬各該「宣告刑」欄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酌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陳竟凱等人就上開勸募詐欺部分犯行均係持續實施多次相同罪質之詐欺取財犯罪、各犯行之間隔相近、依前科素行反應刑罰感應力之行為人因素,及被告陳竟凱、高士晉另犯如犯罪事實甲部分犯行之間隔等整體犯罪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累犯加重、組織條例偵審自白減刑、幫助犯、強制工作之諭知、被告不符緩刑、刑法第59條之說明(均詳見判決理由說明所載)。
貳、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箐、陪席法官許瑜容、受命法官朱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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