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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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執助字第88號債務人王金玉扣押執行命令1件

108年度司執助字第88號債務人王金玉扣押執行命令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8司執助強字第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金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金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
   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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