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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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被告何合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被告何合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赫108雄小字第16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合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雄小字第16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8 年2 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
     本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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