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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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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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決議所揭櫫完善鑑定制度功能,司法院於108年1月18日下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審、檢、辯、學等代表,繼續研討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本次會議首先就上開司改國是會議增開會議決議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部分,由刑事廳進行相關研議進度與時程之業務報告,指出上述決議前,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已決議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司法院及法務部已分別就其主責部分進行問題蒐集及法規命令之修正,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業於107年9月5日修正完成並經司法院備查,其他有關贓證物保管條碼及院檢資訊平台之建置,則尚未獲法務部回覆。本次會議並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邱書記官長忠義報告該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對於贓證物品管理之相關作業流程,並說明及回應外界所關注之各項議題,供作委員形成意見之參考。
  針對是否應以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一節,本次會議邀請實施鑑定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憲兵司令部分別就該機關施測人員資格、施測方式及流程、圖譜判讀及實施測謊之效度與信度等事項進行說明,並與委員就相關議題交換意見。與會委員就此議題討論後,有認為不宜明文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其理由或認我國應仿照外國實務運作模式,委由實務自行決定,無須於法律明定,或認立法排除測謊結果,恐影響測謊技術之發展;有認為測謊欠缺科學再現性,應立法全面排除其證據容許性,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亦不容許提出法院作為有利被告主張之依據;惟亦有主張測謊結果固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但性質上應可容許作為被告對己有利抗辯之佐證。
  主席裁示下次會議就實施測謊專家所提供之專業寶貴意見,及委員就此所提出修法建議之相關提問,請刑事廳預擬相關方案,下次會議預定於1月25日下午召開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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