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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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被告蘇周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被告蘇周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 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赫108雄簡字第152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周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
     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雄簡字第152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8 年2 月14日上午09時59分,
     在本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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