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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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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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春107司催義字第1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
     ,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
     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決行:
院 長 林  ○  ○
 司法事務官 蔡  ○  ○ 決行

核章欄: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股別:義
函稿代碼:E049-01 (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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