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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1.17
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檔案下載:
107司催10.pdf
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春107司催義字第1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劉時榮遺失證券事件
,准對於持有裁定正本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
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決行:
院 長 林 ○ ○
司法事務官 蔡 ○ ○ 決行
核章欄: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股別:義
函稿代碼:E049-01 (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