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20號、108年度少調字第4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20號、108年度少調字第4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20號及108年度少調字第41號殺人等案件,說明如下:
  本件三名已成年之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由強制處分庭法官收受,並於深夜訊問三名成年被告,其等均坦承有共同毆打凌虐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但都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辯稱:僅是要教訓被害人,及避免被害人之嬰靈作祟,但依照卷內之相關卷證資料,已足認為被告三人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幼童罪之犯嫌重大,且依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之情形,故認均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諭知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另薛姓被告即生母之表姊,雖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屬生產後未滿2月之情形,然法官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之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之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而被告是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故認不符合該款要件,仍諭知羈押。
  至於被害人之生母,因尚未滿18歲,為少年犯,經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後,亦認其涉犯殺人重罪非行,且尚有共犯偵查中,有串證之虞,另依其目前之家庭生活狀況,責付不宜,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收容。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