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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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恕股
標  題: 公告發還具保人林純伊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7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具保人林純伊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7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恕93年訴字第15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具保人林純伊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79號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純伊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
   林財印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林純伊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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