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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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本院審理聲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黨產條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107年度停字第89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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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聲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黨產條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107年度停字第89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107年度停字第89號),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概要:
  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認定聲請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聲請人不服原處分,已提起本案撤銷訴訟,刻繫屬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8號),爰並提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理由要旨:
一、相對人以原處分認定聲請人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為確認處分,係無待執行即可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如原處分經本案訴訟認屬違法而判決撤銷確定,則該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無不能回復之情形。又聲請人固經相對人以原處分認定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惟並非因此直接產生確認聲請人所有之現有財產即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之法律效果,猶須由相對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作成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之處分,聲請人亦始負有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禁止處分之法律上義務,自不因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更難謂有何急迫情事。
二、又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基於合理確信原因案件應適用之法律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釋憲解釋,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靜候司法院之釋憲結果,再續行訴訟。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係與法院依保全程序所承擔之「緊急處置」功能相衝突。司法院釋字第590號解釋復指明:「……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等規範意旨,要求法院如有必要,得續為緊急處置。惟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是因宣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法官並無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之權限,且是否違憲尚有待司法院大法官為審查認定。故法院對於應否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仍應就停止執行之必要性予以審查,即從原處分之執行對當事人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是否有急迫情事,不能等待本案判決之作成之要件予以審酌。從而,聲請人主張本院另案已表明「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而聲請釋憲,「也就認同本案請求在法律上獲得勝訴有相當之蓋然性」,而應停止本件原處分之執行云云,亦難憑採。
三、結論:本件聲請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李玉卿、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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