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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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7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7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79易緝509字第108000045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7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蕭政賢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何滿堂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應受發還人
     蕭政賢所在不明,而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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