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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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訴字第5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訴字第5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和74訴521字第108020081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訴字第5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江慶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江福欽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
     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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