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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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應受送達人陳燦等9人及其繼承人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應受送達人陳燦等9人及其繼承人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
   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306號債權人朱邦等與債務人黃培
   河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將債務人黃培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
   1,55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燦1、陳金2、陳溪5、陳江6、陳輝耀10業已死
   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
   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陳棟3、
   陳力4、陳金頂7、陳火換8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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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司執字第11306號 財產所有人:黃培河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和美鎮 │竹園 │   │733     │1324.01    │96分之12  │1,552,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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