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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1.14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應受送達人陳燦等9人及其繼承人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應受送達人陳燦等9人及其繼承人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1130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
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306號債權人朱邦等與債務人黃培
河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將債務人黃培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
1,55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燦1、陳金2、陳溪5、陳江6、陳輝耀10業已死
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
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陳棟3、
陳力4、陳金頂7、陳火換8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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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字第11306號 財產所有人:黃培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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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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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和美鎮 │竹園 │ │733 │1324.01 │96分之12 │1,552,000元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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