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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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保證金

公告發還保證金

例稿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篤96易緝48字第026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48號(原95年易字第1840號
   )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顏英傑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
   王俊傑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顏英傑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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