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告發還保證金 |
公告發還保證金
例稿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篤96易緝48字第026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48號(原95年易字第1840號
)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顏英傑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
王俊傑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顏英傑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