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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1.14
發布單位: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治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月即洪守仁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月即洪守仁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7司執治字第2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月即洪守仁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
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188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美月即洪守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治股書記官王高山
股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