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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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宙股
標  題: 公告發還黃田銓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黃田銓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刑宙101訴2649字第00000026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4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1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田銓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
   沈建壕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黃田銓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核章欄:書記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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