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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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70訴緝499(69訴1906)字第1080000464
     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
     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
     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吳英吉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陸椿瑄(原名陸金西)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吳英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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