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8.01.11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70訴緝499(69訴1906)字第1080000464
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0年度訴緝字第499(69年訴字第1906
號)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
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吳英吉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陸椿瑄(原名陸金西)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吳英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