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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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吉股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25號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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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25號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曾建翰即永興企業社
           住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63號2樓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441之1號10
            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地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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