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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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職務法庭
標  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1號戰諭威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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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1號戰諭威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107年度懲字第1號戰諭威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
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戰諭威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貳個月。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臺中地院法官戰諭威係司法官訓練所第44期結業,經司法院依據「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4點規定,擇優遴任為二審法官,自103年9月3日起調金門高分院服務,派任期間原定至106年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前1日止。其竟於到任兩個月後之103年11月13日,以無法兼顧工作及家庭、水土不服、無法適應外島生活、無法勝任及負荷二審法官繁重之工作等為由,申請提前回任一審法官,另到任8個月後之104年5月間,以罹患重鬱症等為由,第2度申請提前回任臺中地院法官,經104年6月30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同意其於同年9月2日回任臺中地院法官,故被付懲戒人在金門高分院的任期僅近1年,打破二審法官一任任期3年之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於103年9月3日至104年9月1日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負責該院刑事庭紀股審判業務,自到任至司法院調查小組於104年8月21日調查時,經合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之案件僅有4件,因其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之進度,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承辦案件中有7件案件共有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且其中有3件案件均未曾實際進行準備程序或審理程序,影響當事人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並損及司法尊嚴與法官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之形象,有懲戒之必要。
(三)案經臺中地院依金門高分院函轉之司法院訪查報告,將被付懲戒人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經該會評鑑決議被付懲戒人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第7款規定之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予以懲戒。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前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迅速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確有違失,且在客觀上已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之形象,並損及司法尊嚴,及審酌被付懲戒人於分發後、調任金門高分院前之辦案成績均屬良好,曾於96年、100年間因辦案表現良好而獲司法院嘉獎各1次,在回任臺中地院法官後之辦案成績亦已回復以往水準,足認其仍存有做好法官本分之初衷,並審酌其係於103年6月間身體不適開刀出院後,應司法院人事處徵詢而在未全盤瞭解其將來職務宿舍及金門地方民情等問題,自願同意調任金門高分院法官,在到任後發現案件及環境與其所預期有過大差異,而給予自己過大壓力,致生提前回任一審法官之念而未能積極進行案件審理,及於本庭審理期間表示深切悔意等一切情狀,予以被付懲戒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石木欽、陪席法官陳世雄、錢建榮、劉兆菊、受命法官林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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