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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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3號案件劉英男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3號案件劉英男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捌年壹月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刑如97易323字第108000041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劉英男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元為
     被告劉英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劉英男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官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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