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標  題: 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沈秋聲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86巷3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4 3 │股票│1  │1000│
├──┼────────────┼───────┼──┼──┼──┤
│0002│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5 5 │股票│1  │1000│
├──┼────────────┼───────┼──┼──┼──┤
│0003│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6 7 │股票│1  │1000│
├──┼────────────┼───────┼──┼──┼──┤
│0004│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7 9 │股票│1  │1000│
├──┼────────────┼───────┼──┼──┼──┤
│0005│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8 0 │股票│1  │1000│
├──┼────────────┼───────┼──┼──┼──┤
│0006│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29 2 │股票│1  │1000│
├──┼────────────┼───────┼──┼──┼──┤
│0007│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30 9 │股票│1  │1000│
├──┼────────────┼───────┼──┼──┼──┤
│0008│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31 0 │股票│1  │1000│
├──┼────────────┼───────┼──┼──┼──┤
│0009│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32 2 │股票│1  │1000│
├──┼────────────┼───────┼──┼──┼──┤
│0010│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33 4 │股票│1  │1000│
├──┼────────────┼───────┼──┼──┼──┤
│0011│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107 5 │股票│1  │320 │
├──┼────────────┼───────┼──┼──┼──┤
│0012│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122 1 │股票│1  │794 │
├──┼────────────┼───────┼──┼──┼──┤
│0013│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292 5 │股票│1  │562 │
├──┼────────────┼───────┼──┼──┼──┤
│0014│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307 4 │股票│1  │423 │
├──┼────────────┼───────┼──┼──┼──┤
│0015│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397 9 │股票│1  │284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