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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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理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王黃寶美被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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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理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王黃寶美被訴殺人案件新聞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王黃寶美被訴殺人案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主 文
王黃寶美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王黃寶美是王秀鳳(已歿)的母親,王黃寶美、王義祥(王黃寶美之夫,已歿)、王秀鳳於民國102 年間共同居住在承租之高雄市仁武區住處,而王秀鳳自幼便有智能障礙之情形,且王黃寶美前以王秀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王黃寶美為受益人,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及意外險。嗣王黃寶美因長期照顧王秀鳳身心俱疲等原因,不願繼續扶養有智能障礙之王秀鳳,且為領取上開保險之身故保險金,竟分別為下列殺人及2 次詐欺取財犯行:
 怳黃寶美基於殺人之犯意,先將可滅鼠、甲醇成分混入藥酒裝進寶特瓶內,於102 年8 月2 日23時25分許,藉故騎乘車牌號碼SD7-882 號輕型機車搭載王秀鳳外出,行至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3巷37之3 號八涳橋旁便道時,王黃寶美騙王秀鳳飲用摻有可滅鼠、甲醇成分之藥酒完畢,王秀鳳當場死亡。王黃寶美為製造本件為性侵殺人案件之假象,刻意將王秀鳳之上衣掀至胸部上方處,隨即騎車離去返回住處。
 豸黃寶美先後2 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2 年8 月14日向南山人壽公司申請壽險之身故保險金,使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王黃寶美可得領取該保險金,而於102 年8 月23日轉帳新臺幣(下同)50萬745 元之身故保險金(含未滿期保費),至王黃寶美申辦之郵局帳戶;王黃寶美復於103 年4 月3 日,向南山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之身故保險金,使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王黃寶美可得領取該保險金,而於103 年4 月10日開立面額205 萬1,282 元之身故保險金支票交予王黃寶美收受。
 參、本案查獲原因
   本案是因為被告於105年11月27日協助被告之夫王義祥加工自殺(王黃寶美所犯加工自殺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現在執行中),並將現場布置成臨時工殺害王義祥之情狀,企圖獲取保險金,經檢警偵辦過程中,發現王黃寶美涉有殺害王秀鳳之嫌疑,而循線查獲。
 肆、理由摘要
 一、本案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殺人及2 次詐欺取財犯行,並有證人及相關書面證據可證。
二、另就被告於行為後,有製造被害人遭性侵殺人假象,暨其犯罪動機係為領取保險金之爭執點,說明理由如下:
怳秀鳳死亡時,正面朝上仰躺於路邊,上衣、外套、胸罩均掀至胸部乳頭上方,且被告亦自承有將王秀鳳之上衣掀至胸部上方處。然而,被告就其為何要如此做,是否為了讓人覺得她被性侵?於偵訊中先稱不知道,之後又於警詢、偵訊中辯稱是怕她熱,於本院審理中則辯稱是因為天氣熱且蚊子很多。本院審酌案發現場疑經蓄意佈置為遭性侵樣之事實,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現場勘察初報表可佐,並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研究所(105)醫鑑字第1051104677 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第八點鑑定結果中指明。又被告既然知道老鼠吃老鼠藥會死,並決定讓女兒王秀鳳飲用摻有可滅鼠等成分之藥酒,騙王秀鳳飲用完畢,決定讓王秀鳳死亡,又怎麼會因怕王秀鳳熱而將上衣掀起,且為何於王秀鳳死後亦不將上衣、胸罩拉下,而致王秀鳳死後仍裸露上身?至於蚊子很多,拉起上衣、胸罩更屬不合理。再佐以被告自承事先就選定在人煙稀少之處犯案,而不是在被告夫妻住處犯案,案發後於警詢中不僅未坦承犯罪,更陳述:王秀鳳愛喝酒,常常會有人拿酒引誘她帶她出去等語,顯然被告就犯案地點之選擇,將王秀鳳上衣掀至胸部上方處,及警察詢問時之回答,均有刻意脫免自身嫌疑,且會造成王秀鳳疑遭被告以外之他人以酒誘騙外出性侵後遭殺害。從而,本院認為檢察官主張:被告是為製造本件為性侵殺人案件之假象,刻意將王秀鳳之上衣掀至胸部上方處等語,應屬可採。
侜G護人辯稱:被告投保時間是在89年間,與本案發生有一 段差距,且被告對於什麼要件才能領取保險金是完全沒有概念,沒有看到被告因借貸導致經濟困難,被告犯罪動機與保險金之關連性微乎其微等語。然查,被告於102 年案發當時是與其夫王義祥、其女王秀鳳同住,而依被告家庭當時經濟狀況,已有積欠信用卡費用,消費內容包括富邦momo、森森百貨、東森得易購等電視購物,且繳交金額小於消費金額等情,此有銀行相關金融交易明細、消費明細在卷可憑,復經被告坦承當時有積欠卡債,除房貸外,每個月尚需支付保險費7 千至1 萬元、廠房租金1 萬5 千元及其他家庭費用,堪認被告當時家中經濟狀況確屬拮据。再參以本案發生後,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先後2 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及領取保險金花用,且上述保險金到105 年間王義祥死亡時,已經花用完畢,堪認被告家中經濟來源也有來自王秀鳳的保險金。此外,本案現場被製造成性侵殺人之假象,已詳如前述,而被告家中有關保險部分,都是被告負責處理,被保險人王秀鳳部分,要保人及受益人均是被告之事實,有證人侯勝賓之證述可證,被告對於保險基本常識及相關保險契約規定,自難推說不知,況被告也親自申請及領取了王秀鳳意外險之身故保險金。綜合上述事證,由被告行兇前後之具體作為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檢察官主張被告之犯罪動機包括以意外或他殺來領取保險金等語,是可以被採信的,辯護人上述辯稱,自非可採。
妘Q告不符合自首及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詳細理由請參閱判決)。
三、所犯罪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及犯2次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量刑:
抯f酌被告與王秀鳳為母女關係,王秀鳳有智能障礙,喜歡喝酒及會偷錢買酒喝,偷跑出門,被告恐王秀鳳遭欺負,王義祥會處罰王秀鳳,家中吵鬧等情,被告長期照顧王秀鳳身心俱疲,不願繼續扶養有智能障礙之王秀鳳,且為領取王秀鳳保險之身故保險金等原因,而以事實欄所載犯罪手段犯下本案殺人及2 次詐欺取財犯行,致王秀鳳中毒死亡,喪失寶貴性命,及使南山保險公司受騙損失50萬745 元及205 萬1282元。
丳忽酈u被告亦有病於靜和醫院就醫,長期照顧王秀鳳,係因上述因素始為本案殺人犯行,事出有因,與無差別殺人、因細故即動手殺人之犯罪態樣有異,尚未至泯滅人性之地步,並無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使其與社會永久或長期隔離之必要。又被告現年62歲,於本案發生前,只於80年間有1 次偽造文書之犯罪前科紀錄。被告犯後雖不符合自首,但其坦承全部犯行,且自白犯罪手法並配合檢警調查,已有知錯悔改之意的犯後態度,然其取得之保險金已花用完畢,迄今並未還給南山保險公司。
坉暆鑒Q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並參以被告的生活狀況,南山保險公司及檢察官對本案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詐欺取財判處有期徒刑5 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就不得易科罰金(即殺人罪及第二次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部分,審酌被告所犯殺人罪及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雖不同,然彼此具有關連性,且時間相隔約半年,另參酌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以及被告日後仍有復歸社會之可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永村、陪席法官陳薏I、王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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