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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1.07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科
標 題:
107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公示送達被告秦世民之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通知
107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公示送達被告秦世民之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晴七107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秦世民之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通知正本
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7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命被告提出答辯書狀通知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秦世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