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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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被告鄒○○涉嫌殺害王姓計程車司機裁定羈押禁見新聞稿(108年度聲羈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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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被告鄒○○涉嫌殺害王姓計程車司機裁定羈押禁見新聞稿(108年度聲羈字第3號)

被告鄒○○涉嫌殺害王姓計程車司機裁定羈押禁見新聞稿
本院受理108年度聲羈字第3號被告鄒○○涉嫌殺害臺中市王姓計程車司機,並棄屍於南投市第九公墓,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案,本院說明如下:
本院依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四點之規定,組成合議庭並訊問後,依被告鄒○○之自白、證人之證言及扣案證物等證據,足認被告鄒○○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鄒○○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否確為單獨犯案,不無疑義;且被害人行動電話等物尚未尋獲,均有待詳查,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因而就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准許,並禁止被告接見通信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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