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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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司改邁大步,總統公布憲法法庭及大法庭相關新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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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邁大步,總統公布憲法法庭及大法庭相關新制新聞稿

總統於今日(108年1月4日)公布司法改革3項重要法案:憲法訴訟法及大法庭相關法制(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建立全面司法化之憲法法庭及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大法庭新制。
壹、憲法訴訟法全文95條,自公布後3年即111年1月4日施行
為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採行全面司法化,未來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採取裁判之方式終結案件;新法並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從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舊法)所定之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司法院衡酌人民權益保護之必要性併兼顧法之安定性,就新舊法制接軌規定於第九章,最主要規定如下:
一、 111年1月4日起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新法,人民得提起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後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無論是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或該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之情事,均得於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依新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法庭如認為確屬違憲,將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二、 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舊法,人民仍得提起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之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前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請儘早即時於新法施行前提出聲請;如果來不及提出聲請,在新法施行後仍然可以在6個月內,即111年7月3日(星期日,以次日7月4日代之)以前提出聲請。由於以上聲請案件之原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在新法施行前,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適用,憲法法庭尚不得於宣告法規範(法令)違憲之同時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須循現制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途徑以維權益。
貳、大法庭新制相關法案,自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7月4日施行
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本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
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轉換為大法庭制度,且一併廢除現有之判例選編、決議制度,並規定先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次修正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
為完善保障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明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即108年7月4日)後3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另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人民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即111年1月4日)後,得於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提起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
大法庭制度為統一終審法院裁判見解的重要機制,也是人民期待司法改革的起步之一。透過大法庭的組織與運作,必然能夠有效提升司法的效率與信任度,使我國現代司法體制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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