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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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勤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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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陳奕儒  住臺北市萬華區長泰街139巷13之4號3
            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三段5號15樓
            之6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1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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