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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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596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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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596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原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596號),審理結果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23日透過電子郵件及line群組發送衛生紙漲價訊息(下稱系爭新聞稿)予媒體業者,被告認為原告以系爭新聞稿進行不實促銷,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乃以107年3月21日公處字第10701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裁處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理由要旨:
一、原告為量販通路商,在未獲有確定衛生紙漲幅資訊,亦未確認漲價幅度及調漲時間點之情形下,逕對外發布「衛生紙確定大漲30%」之漲幅訊息及確定調漲時點,並於系爭新聞稿中敘及原告當時所進行關於衛生紙之促銷方案,堪認原告所為核屬不實促銷之手段,而有刻意誤導消費者之情事。原告發布系爭新聞稿之時間點與該新聞稿所稱之調漲時間點即107年3月中旬,均與原告第二波降價之促銷檔期有所關聯。足證原告應係藉由發布系爭新聞稿之手段,表明衛生紙將於該促銷方案結束後漲價,達到宣傳其促銷系爭2款衛生紙之目的。
二、原告發布系爭新聞稿後,各大媒體刊載該新聞稿之內容,隨即造成衛生紙搶購潮,銷量大增,導致各大賣場忙著出貨、補貨,並有補貨不及而面臨缺貨之情形,而衛生紙製造業者為因應衛生紙搶購潮,亦有加開產線因應,造成生產成本增加,復加深消費者預期心理需求,全民瘋囤貨,消費者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而負責物流之郵局亦必須增加數倍人力,以消化大量之貨單。是以,原告發布系爭新聞稿,確實足以影響衛生紙市場交易之秩序。
三、原告故意以誤導消費者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影響之層面廣泛、時間遞延之久,核其行為雖不構成公平法其他規範限制競爭及不正競爭之不法內涵,惟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自有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再者,衛生紙為民生必需品,因原告發布系爭新聞稿內容,引發全國消費者恐慌性採購及市場交易秩序失衡,並導致生產成本增加、消費者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實已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又原告於發布系爭新聞稿之翌日,關於衛生紙銷量之漲幅已達數倍之多,遑論衛生紙之搶購潮持續多日,原告之銷售金額已然可觀。是以,原處分審酌上情,並考量原告之量販店於106年之營收金額、總店數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後,依法裁處原告350萬元罰鍰,洵無裁量濫用之情形。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劉穎怡、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
(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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