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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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媒體所載「台南市原住民議員以母語宣誓,竟遭監誓人判定宣誓就職無效」報導,本院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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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所載「台南市原住民議員以母語宣誓,竟遭監誓人判定宣誓就職無效」報導,本院澄清新聞稿

關於媒體所載「台南市原住民議員以母語宣誓,竟遭監誓人判定宣誓就職無效」報導,本院澄清說明如下:
一、 按直轄市議會議員應於就職時,依宣誓條例宣誓;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又不依宣誓條例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此為宣誓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7條、第8條前段所明定。
二、 台南市原住民議員當選人穎艾達利(Ingay Tali)於107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之日,未在誓詞簽名蓋章,不符合宣誓條例第7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8條前段,視同未就職。宣誓之監誓人(本院院長)係以上開原因認穎艾達利議員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宣誓就職程序。媒體所載「議員以母語宣誓,竟遭判定就職無效」乙節,實屬誤會,特予澄清。至直轄市議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依宣誓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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