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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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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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林金貴因殺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後,以106年度再字第1號為無罪之判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第一審判決關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殺人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林金貴無罪。
參、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林金貴於民國95年12月8日因執行另案竊盜罪刑經假釋出監後某時起,以不詳代價,自不詳管道,取得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9mm制式子彈1顆、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1顆,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之。嗣於96年5月9日晚間9時35分許,攜持上開改造手槍(業經裝填改造子彈)及制式子彈1顆,搭乘王人鋒所駕駛之車號Y4-412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計程車),行經高雄縣鳳山市(已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下同)五福一路89號前時,竟基於殺人犯意,自右後座持改造手槍朝王人鋒頭部右側擊發,造成王人鋒頭部嚴重受傷。王人鋒遭槍擊後,因行車失控撞擊曾振男所有停放在上址門前之車號YU-5162號自用小客車而停止前進後(王人鋒所駕計程車之引擎猶發動中),被告即持改造手槍乘隙開啟右後車門逃逸而去,惟仍將經擊發子彈之彈殼1枚及制式子彈1顆遺留車上。嗣曾振男聞聲下樓發覺上情,立即報警,並攔下經過之救護車將王人鋒送醫救治,迄96年5月11日上午8時許,王人鋒仍因中樞神經損傷而不治死亡。認被告涉犯非法持有槍枝及殺人等罪嫌。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證人陳再發、林玉芳及林雅惠等人,或為被告日常親近之姊夫、胞姊,或係替被告按摩服務之人,均肯認被告自95年12月8日出獄至案發即96年5月9日間確屬蓄髮,嗣於案發後始有理髮之舉,而被告倘自95年10月下旬起開始蓄髮至96年3月5日止,期間約4、5個月未曾理髮,以被告全部頭髮同時生長約各有5公分長、未經修剪,衡情其中耳上之髮長似可掩蓋雙耳或半耳以下、耳後之髮長似可超出耳珠或自正面可看到突出及長出之頭髮、後腦杓之髮長似可接近肩部,與被告於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所謂96年3月5日拍攝之相片(下稱系爭相片),被告耳上之髮長未掩蓋雙耳、未見耳後及後腦杓頭髮之情形,迥然不同,則上開系爭相片是否確為96年3月5日所拍攝,尚非無疑。原判決對於被告倘自95年10月下旬至96年3月5日係屬蓄髮、未曾理髮,即有上開髮長與系爭相片不同之疑點並未詳加調查,逕以系爭相片所顯示被告之頭髮長度,作為被告並非本案行兇者之主要論斷理由之一,仍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二、高雄榮總之鑑定書雖載稱測量被告耳孔柔和垂下及肩之距離為14公分左右等語,惟高雄榮總之鑑定並未以被告頭部(尤其後頸部)之各該髮際線往下測量約7公分(即自95年10月下旬至96年5月9日止,被告可能增加之髮長)為鑑定,此時被告之全部頭髮長度,是否與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處於逃跑動態)之髮長相當?原判決就此疑點並未詳加調查,復未就此論敘、說明,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原審雖憑Google地圖網站網頁資料,計算由案發現場至台南縣佳里鎮,需耗時約1小時23分鐘,而不採信警員王超民所述親自實測上開距離行車時間為50幾分鐘之證述,因而認定被告不可能於案發後1小時又5分即出現在台南縣佳里鎮撥打行動電話,並據以推論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惟原判決所憑之Google地圖網站網頁資料與警員王超民之實測,不論是距離或時間,均不相同,兩者顯有相當之差距,復未經法院實際勘驗測試,因事涉重典及攸關被害真相,又非屬不能調查,且若不詳加調查,恐有影響判決結果之疑慮,原審未予釐清,遽為上開論斷,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四、證人即與被告收押期間同舍之歐陽榕曾於警詢證稱:被告曾向其及其他室友敘述本件犯案經過,並於再審審理時證稱:與之同舍之林明佑、曾劉福2人,亦聽到其情等語,檢察官因而當庭聲請傳喚證人曾劉福。則原審自應詳查被告是否曾於審判外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自白,且是否有與事實相符之部分,始合於證據法則。乃原判決遽以歐陽榕警詢之證述係聽聞被告而來,非親自見聞案發事實,認不具證據能力;又以曾劉福到庭作證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認無再行調查之必要,而駁回檢察官所為傳訊曾劉福之聲請,自有採證不適用法則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五、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燕玲
                  法官 呂丹玉
                  法官 梁宏哲
                  法官 蔡國在
                  法官 吳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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