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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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47號抗告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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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47號抗告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新聞稿

壹、 裁判主文
原裁定廢棄。 
貳、 事實概要
原審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受理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第8條第5項、第14條等規定,均為該案審理之原處分(即抗告人以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作成相對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處分)及該院另案承審抗告人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之行政訴訟事件(下稱另案事件,原審受理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第1734號)的法律依據,且兩案關於附隨組織之認定均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之範圍。另案事件認該案所適用之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段及第14條(以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於107年6月14日收文,編案: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因該聲請釋憲所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也是本件審理之先決問題,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另案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參、 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意旨,行政法院法官就其所審理之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當以其確信該案應適用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裁判結果有影響,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始得為之。
二、 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以原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但並未就其受理本件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表明有牴觸憲法之確信,亦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未合。 
三、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應由受理各該事件之法官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審將另案事件承審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本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之理由,容有違誤。
四、 又系爭規定若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一定期限後失效,得依據該解釋循求個案救濟者,乃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參照),尚不及於非聲請之原因案件,非原因案件應如何適用系爭規定,易滋疑義。原審對於未經聲請釋憲之本案,逕以另案事件已聲請釋憲,基於訴訟經濟及司法資源共享為由,遽予停止訴訟程序 ,於訴訟當事人之權利保護亦有未足。
五、 原裁定因有如上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其違法,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以資救濟。
肆、 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伍、 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東都、法官胡方新、陳秀v、張國勳、程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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