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執字第110607號債務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扣押執行命令一件

107年度司執字第110607號債務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扣押執行命令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強字第1106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扣押執行命
   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0607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吳國榮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