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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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6462號應受送達人陳肇嘉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6462號應受送達人陳肇嘉通知優先承買函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646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肇嘉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6462號債權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等
   與債務人李松山即李辰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9月26日將債務人李松山即李辰棠等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920,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陳肇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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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司執字第46462號 財產所有人:李辰棠即李松山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花壇鄉 │三家 │   │620     │163218.86   │696分之42  │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家春段123-1地號。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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